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程序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规定的核准程序主要包括:
1、申报。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须按照地方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隶属单位投资建设应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武汉市项目核准报告,并附上项目所在地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由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项目所在地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应由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经项目所在地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项目核准报告编制,向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报告编写,应经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向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对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项目核准报告价格,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经核准同意的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出具项目核准文件。
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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